营业执照起名规定
营业执照起名规定
企业营业执照起名规定,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:
有损于国度、社会公共利益的;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;外国国度(地区)名称、国际组织名称;政党名称、党政军机关名称、群众组织名称、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等。
公司营业执照记载的事项发生变更的,公司应当依法办理变更登记,由公司登记机关换发营业执照
营业执照起名规定
营业执照起名不能重名,不能有国度不批准的字,不能有特殊字眼,有查重筛选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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